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獎勵辦法(試行)
文檔簡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財政部文件安監總辦字〔2005〕139號關於印發《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關於印發《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違法行為的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神華集團公司、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為落實《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鼓勵和獎勵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及時發現並排除隱患,製止和懲處違法行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財政部聯合製定了《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獎勵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請各省(區、市)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將此通知轉發至各產煤市(地)、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及煤礦企業。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獎勵辦法(試行)違法行為的獎勵辦法(試行)第一條第一條為了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鼓勵和獎勵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及時發現並排除隱患,製止和懲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有權對其發現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煤礦有關安全生產的違規違法行為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煤礦礦區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第三條第三條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給予實名舉報的最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依法免交個人所得稅。第四條第四條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一)舉報非法煤礦的,即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擅自進行生產,或者未經批準擅自建設的;(二)舉報煤礦非法生產的,即煤礦已被責令關閉、停產整頓、停止作業,而擅自進行生產的;(三)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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