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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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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監總煤礦字[2005]135號關於印發《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關於印發《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神華集團公司、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為進一步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責任,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監督檢查製度,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44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製定了《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並及時將執行過程遇到的問題反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請各省(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將本通知轉發到轄區內各產煤市(地)、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及煤礦企業。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第一條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責任,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監督檢查製度,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礦長)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負主要責任。第三條第三條煤礦企業必須按規定組織實施對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及時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參加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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