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監局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監局山西煤監局關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山西煤監局關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監管監察辦法暨關於煤礦安全生產許可工作有關規定的監管監察辦法暨關於煤礦安全生產許可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通知晉政辦發〔2005〕100號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省安監局、山西煤監局製定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監管監察辦法》暨《關於煤礦安全生產許可工作有關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監管監察辦法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監管監察辦法(省安監局山西煤監局2005年12月)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促進已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持續符合頒證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21號)、《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4號)、省委常委會2005年12月7日會議精神、《山西省非法違法煤礦行政處罰規定》(省政府令第183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煤礦遏製重特大事故的決定》(晉政發〔2005〕30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文件規定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煤礦企業排查、治理、報告本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合法生產、建設礦井排查、治理、報告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條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全麵負責。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進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礦井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治理負直接責任。第四條第四條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負有日常監督檢查和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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