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安監總煤礦字〔2005〕134號關於印發《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關於印發《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神華集團公司、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21號)精神,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製定了《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請各省(區、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將本通知轉發轄區內各產煤市(地)、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及煤礦企業。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試行)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排查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緊急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製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條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製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麵負責。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進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礦(井)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治理負直接責任。煤礦實際控製人是指一些煤礦企業生產、經營、安全、投資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項的實際決策人,或者對重大決策起決定作用的人。第三條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煤礦的重大隱患和違法行為負有日常監督檢查和依法查處的職責;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所轄區域內煤礦的重大隱患和違法行為負有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定期監察和依法查處的職責。負責頒發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部門應當對取得證照的煤礦加強日常監督管理,促使煤礦持續符合取得證照應當具備的條件。第四條第四條煤礦停產整頓和關閉取締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製定本地區煤礦停產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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