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關於印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關於印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神華集團公司、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21號)精神,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對《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15種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了分解細化,製定了《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請各省(區、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將本通知轉發轄區內各產煤市(地)、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及煤礦企業。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第一條第一條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類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認定。第三條第三條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二)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的;(三)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采工作麵或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的;(四)未按規定製定主要采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五)煤礦企業未製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第四條第四條瓦斯超限作業,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檢查員配備數量不足的;(二)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漏檢、假檢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後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第五條第五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二)未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和抽放瓦斯係統,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三)未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的;(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的;(六)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七)未按規定配備防治突出裝備和儀器的。第六條第六條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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