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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版差異)煤礦地質工作規定一、名稱章節不同1984版:《礦井地質規程》8章77條2014版:《煤礦地質工作規定》10章100條二、新版總則:新增人員管理責任、製度建設、人員配備與培訓內容。三、類型劃分改變第一章:礦井地質條件由五大類: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變為井工煤礦地質類型四類:簡單、中等、複雜、極複雜劃分依據有所變化:新增兩類依據瓦斯類型和水文地質類型。“在其它開采地質條件”中發生變化的有:1、煤層傾角發生變化:由原來的15°和30°兩個分類臨界值變為8°、25°、45°三個分類臨界值。2、明確了“其它特殊地質因素”:陷落柱、衝擊地壓、地熱、天窗等四、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及修訂時間有所改變:由8-10年變為5年。五、在第五章中去掉了構造裂隙(原第三章中)的觀測。六、舊版第四章礦井地質勘探變為新版第三章煤礦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其中在新版中的一些要求有所改變。七、新版中加入第四章煤礦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新版第五章加入地質預報(第四節)一節、新版中加入第九章煤礦地質信息化工作。八、新版中第七章煤礦生產階段的地質工作明確了說明書提交時間:采區地質說明書采區設計前3個月提交結束後6個月內提交采區地質總結報告(舊版無)掘進地質說明書掘進工作麵設計前1個月提交(舊版無)回采地質說明書工作麵形成後10日內提交(舊版為5日內)采後總結回采結束後30日內提交(與舊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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