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關於下發西銘礦《“有掘必探”管理辦法》的通知關於下發西銘礦《“有掘必探”管理辦法》的通知礦屬各單位:為了貫徹落實西山煤電發[2010]286號《西山煤電公司落實“有掘必探”實施細則》的文件精神,深刻吸取晟聚煤業“1.19”和王家嶺礦“3.28”事故沉痛教訓。防止我礦采掘過程中各類水害事故的發生,確保礦井安全生產。根據上級有關防治水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礦具體實際,特製定本辦法望各單位遵照執行。一、物探工作(一)職責分工:物探工作由地質科全麵負責,成立專門物探組,設組長一人,技術員一人,分別享受正隊級、副隊級待遇,派組員5名。各生產區技術區長、技術隊長負責本區隊物探工作的正常開展。(二)探測範圍:1、井下所有開掘工作麵必須實行超前探測,超前探測距離不小於60米,兩幫不小於30米。2、工作麵正前有小窯破壞區或懷疑有導水構造時,必須選用包括電法在內的兩種(不同參數)以上物探手段進行探測。3、對回采工作麵上部有采空區的區域要進行積水情況探測,組織放水後,再次進行探測,確認無大的積水後,方可回采。4、兩巷之間小於25米的橫貫,確認無隱患時,可以不進行探測。(三)工作要求:1、所有的物探工作,施工前由物探組提出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由總工程師、地測副總審批後,方可實施。(開、掘巷道可以對整條巷道提出設計,分次實施。)2、所有開掘隊組要積極配合物探工作,創造合適的物探條件,保證物探數據的真實、準確。3、物探工作結束後,24小時內要將物探成果及允許掘進通知單送達安檢、調度、生產科及區隊。4、下達允許掘進通知單時,超前探測距離必須大於允許掘進距離20米以上。5、對測出的異常區由地質科技術主管組織物探,地質人員共同分析研究,及時組織鑽探驗證。確認無重大隱患時,方可下達允許掘進通知單。6、地質科物探組要合理安排施測時間,隨時掌握隊組施工進度,確保不影響生產。7、施工隊組及工作麵安全員要嚴格按地質科下發的允許掘進通知單控製距離,保證在允許範圍內掘進,超出允許範圍要按責任事故組織進行追責。8、地質科要對物探人員組織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在7月底前,必須取得上崗證。9、地質科物探組要與上級部門、兄弟礦井多聯係、多協作盡快提高自身的探測、分析水平。對探測結果及時與現場揭露情況進行對比分析。形成適合我礦井下地質條件的參照標準,提高預測、預報的準確率。10、地質科要建立健全物探工作的各種原始記錄、台帳,確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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