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第一條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類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認定。第三條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二)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的;(三)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采工作麵或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的;(四)未按規定製定主要采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五)煤礦企業未製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第四條瓦斯超限作業,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檢查員配備數量不足的;(二)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漏檢、假檢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後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第五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二)未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和抽放瓦斯係統,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三)未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的;(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的;(六)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七)未按規定配備防治突出裝備和儀器的。第六條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係統和監控係統,或者瓦斯監控係統不能正常運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1個采煤工作麵的瓦斯湧出量大於5米3/分鍾或1個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3米3/分鍾,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係統的;(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煤礦安全規程》第145條第(二)項規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係統的;(三)未配備專職人員對礦井安全監控係統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的;(四)傳感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後不能斷電並發出聲光報警的。第七條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礦井總風量不足的;(二)主井、回風井同時出煤的;(三)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台主要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四)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五)沒有按正規設計形成通風係統的;(六)采掘工作麵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七)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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