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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號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係統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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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號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係統管理規定1首頁>>政策法規>>地方法規>>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221號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係統管理規定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係統管理規定《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係統管理規定》已經200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長孟學農2008年4月20日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係統管理規定第一條為了規範煤炭產量監控係統管理,有效監控煤炭產量,科學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促進煤炭工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等法律法規,製定2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煤炭產量監控係統,是指利用信息管理、計算機網絡、工業自動化等技術對礦井煤炭產量數據進行采集和實施遠程動態監控管理的係統工程。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煤炭產量監控係統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負責煤炭產量監控係統建設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對煤炭產量監控係統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一)煤炭產量監控係統的建設、驗收、運行和檢驗;(二)實時監控礦井煤炭產量;(三)礦井煤炭產量數據的傳輸、彙總和聯網查詢;(四)煤炭產量監控係統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發證;(五)毛煤與原煤折算係數的確定;(六)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縣級以上財政、質監、稅務、安全監察等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煤炭產量監控係統管理工作。第六條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製定煤炭產量監控係統建設標準、技術參數和管理細則。第七條生產礦井應當安裝煤炭產量監控係統。新建、改(擴)建、改造等礦井的煤炭產量監控係統應3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煤炭產量監控係統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礦井,不得投產。第八條煤炭產量監控係統應當預留聯網端口,供同級財政、稅務、安全監察等部門進行網絡聯接。第九條縣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煤炭產量監控係統24小時值班製度,每班至少3人。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計算機、煤礦安全及生產技術等專業知識。第十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煤炭產量監控係統規章製度,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按特殊工種管理,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第十一條煤礦企業應當為煤炭產量監控係統架設供電專線,安裝防雷電接地裝置等設施,確保設備完好和傳輸數據準確。第十二條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煤炭產量監控係統出現故障,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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