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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統計2一、沈村煤礦“2.11”頂板事故有關責任人處理建議:1、李太行,分管安全副礦長,對事故的發生應負安全監督檢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2、李因增,分管技術副礦長(總工程師),對事故的發生應負技術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3、王奎平,分管生產副礦長,對事故的發生應負重要的管理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4、王京彬,中共黨員,礦黨支部副書記,對事故負有重要教育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5、聶樹強,礦長,對事故的發生應負安全管理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6、張燦雲,中共黨員,東都鎮工業公司經理,負責全鎮的安全工作,對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二、九龍山煤礦“5.27”頂板事故有關責任人處理建議:1、呂傑,副總工程師,負責西井安全技術工作,西井存在技術管理混亂,對西井擅自進入未經批準的區域安排生產負主要技術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2、蔣波,副礦長,負責西井安全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3、趙俊防,西井安全副礦長,當班在井下帶班,是當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4、李長新,總工程師,負責全礦技術工作,技術管理混亂,對西井擅自進入未經批準的區域安排生產負主要技術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5、陳乃強,西井生產副礦長,負責西井的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現場隱患長期得不到解決,對西井安全生產管理負管理不到位的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6、李丙強,礦長,中共黨員,是全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事故的發生負領導責任,對西井擅自進入未經批準的區域安排生產負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7、史敬倫,禹村鎮安辦主任,對事故發生、違規違法開采負監督檢查不到位的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8、張新,禹村鎮副鎮長,對九龍山煤礦非法開采活動負監督檢查不到位的領導責任,建議由新泰市安委會提出通報批評。9、建議禹村鎮黨委書記徐宗峰、鎮長楊士崇分別向新泰市委、市政府寫出書麵檢查。三、蓮花山煤礦“7.8”頂板事故有關責任人處理建議:1、肖同生,中共黨員,總工程師,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2、李光生,中共黨員,安全副礦長,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撤職處分。3、陳建設,中共黨員,生產副礦長,對事故的發生負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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