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泰安市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修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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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泰安市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修改建議關於對《泰安市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關於對《泰安市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征求意見稿)的修改修改建議建議根據泰安市關於對《泰安市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函的要求,我局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審核,提出建議如下:1、《泰安市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第一條“為加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煤炭法》、……”建議改為“為加強……,根據《中華人民共國和煤炭法》、……”。2、《辦法》中第九條“煤炭企業……,領導、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建議改為“煤炭企業……,領導、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所管轄煤礦管轄煤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3、《辦法》中第十四條(三)“煤礦企業負責人……。連續一個月未帶班下井的……。”建議改為“煤礦企業負責人……。連續一周一周未帶班下井的……。”。4、《辦法》中第十五條“發生對煤礦……及其他災害的,應當……,當地政府應及時下達指令,煤礦企業應有專人負責接收預報預警信息和指令,立即停產撤人,……”建議改為“煤礦企業應設有專門負責煤礦企業應設有專門負責接收預報預警信息和指令的機構或人員接收預報預警信息和指令的機構或人員,發生對煤礦……及其他災害時,應當……,當地政府應及時下達指令,煤礦接收預報預警信息和煤礦接收預報預警信息和指令後指令後,立即停產撤人,……”5、《辦法》中第二十三條“建立實行煤礦……。煤礦管理部門應公開舉報電話、……”建議改為““建立實行煤礦……。煤礦管理部門應設立並設立並公開舉報電話、……”。200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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