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安監總規劃字[2005]149號關於印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實施細則》的通知關於印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實施細則》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為了實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安全與健康,依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製定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日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實施細則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實施細則為了實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安全與健康,依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一、本實施細則適用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的申請、審核、檢驗、頒發、使用和管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見附件1)。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是確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準許生產經營單位配發和使用該勞動防護用品的憑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標識兩部分組成。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製,加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印章。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標識由圖形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編號構成(見附件2)。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的產品應在產品的明顯位置加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標識,標識加施應牢固耐用。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監察區域內煤礦企業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實施監察。四、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的受理、核發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設在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負責,並對所核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負責。五、申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的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二)具有能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力量;(三)具有能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四)具有能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檢測檢驗設備;(五)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係;(六)具有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七)其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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