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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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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0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8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已經2018年12月5日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總理李克強2019年2月17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製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第三條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第四條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製,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麵負責。第二章第二章應急準備應急準備第五條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製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製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第六條第六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明確規定應急組織體係、職責分工以及應急救援程序和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製定單位應當及時修訂相關預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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