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3號令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被63號、80號令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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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3號令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被63號、80號令修訂)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已經2005年12月2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長李毅中二○○六年一月十七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3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3年8月1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梁2013年8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件規章的決定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中取消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認可的規定,加強對安全培訓活動的事中和事後監管,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11件規章作出如下修改:一、刪去《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80號令號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培訓等領域十部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2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長楊棟梁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勞動防護用品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培訓等領域十部規章的決定安全培訓等領域十部規章的決定為貫徹實施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維護法製統一,推進依法治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涉及勞動防護用品、礦山救護隊資質、安全培訓、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食品生產企業、中介服務組織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等方麵的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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