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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9號令安全生產標準製修訂工作細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號《安全生產標準製修訂工作細則》已經2006年9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局長李毅中二○○六年十月二十日安全生產標準製修訂工作細則安全生產標準製修訂工作細則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為規範安全生產標準的製修訂工作,根據《標準化法》、《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管理規定》和《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等有關規定,製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安全生產標準包括安全生產方麵的國家標準(GB)、行業標準(AQ)。第三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國家標準委)對安全生產標準製修訂工作實施管理。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統稱安標委)負責安全生產標準製修訂工作。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煤礦安全、非煤礦山安全、化學品安全、煙花爆竹安全、粉塵防爆、塗裝作業、防塵防毒等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統稱分標委)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標準製修訂工作。第二章第二章立項和計劃立項和計劃第四條安全監管總局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組織製定安全生產標準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由國家標準委下達和公布,行業標準計劃項目由安全監管總局下達和公布。第五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科研院所、協會、學會、中介機構等單位可以申請安全生產標準的立項:(一)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化工作規定的;(二)在安全生產標準範圍之內的;(三)市場和企業急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對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有促進作用的;(四)對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有推動作用的;(五)規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和行政執法的;(六)規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和市場準入的。申請國家標準立項的,還需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第六條對符合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標準立項條件的,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相應的分標委秘書處提出製修訂安全生產標準的項目建議。安全生產標準的項目建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製定或者修訂的必要性;(二)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三)標準的主要內容;(四)完成時限;(五)其他有關情況。第七條對向分標委提出的標準立項建議,經分標委會議通過或征詢全體委員意見並經主任委員同意後,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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