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總局31號令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已經2010年6月1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局長駱琳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試行)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為了正確適用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合法、適當地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製定本規則。第二條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執法機關)依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作出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適用本規則;具體實施行政處罰需要自由裁量的,參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適用《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試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部門規章與本規則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則。第三條本規則所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安全監管執法機關在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立法目的和行政處罰的原則,在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內,綜合考量違法的事實、性質、手段、後果、情節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確、適當地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選擇適用權限。第四條各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各自管轄範圍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監督檢查。上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有權對下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處罰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第二章第二章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則第五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程序法定原則,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程序。第六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過罰相當的原則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第七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
評論
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