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32號令關於廢止《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等6件部門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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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32號令關於廢止《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等6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2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廢止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
等6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7月2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長駱琳二○一○年八月六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廢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廢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等產管理辦法》等6件部門規章的決定件部門規章的決定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維護法令統一和政令暢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截至2009年12月底現行的部門規章共50件進行了全麵清理。經過清理,並商衛生部同意,決定廢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等6件部門規章,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廢止的部門規章目錄廢止的部門規章目錄序號規章名稱發文字號發布日期1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37號2002年10月8日2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局國家煤礦安監局令第5號2003年7月4日3勞動安全衛生檢測檢驗員認證管理辦法原勞動部令第6號1996年12月23日4勞動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機構資格認證辦法原勞動部令第7號1996年12月23日5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原勞動部令第10號1998年2月5日6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原勞動部令第11號1998年2月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5號《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已經2003年7月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局長王顯政二○○三年七月四日細則第一條為了規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防止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製定本規定。第二條煤礦應當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煤礦礦長須經培訓考核,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第三條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並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煤礦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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