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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76號令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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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76號令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已廢止)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6號《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已經2015年3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長楊棟梁2015年3月24日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一、必須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嚴禁責任不落實違法違規生產。二、必須保證工作場所符合職業衛生要求,嚴禁在職業病危害超標環境中作業。三、必須設置職業病防護設施並保證有效運行,嚴禁不設置不使用。四、必須為勞動者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嚴禁配發假冒偽劣防護用品。五、必須在工作場所與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告知卡,嚴禁隱瞞職業病危害。六、必須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嚴禁弄虛作假或少檢漏檢。七、必須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嚴禁不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八、必須組織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監護檔案,嚴禁不體檢不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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