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81號令關於修改《煤礦安全監察員管理辦法等五部安全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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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81號令關於修改《煤礦安全監察員管理辦法等五部安全規章的決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1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煤礦安全監察員管理辦法›等五部煤礦安全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3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長楊棟梁2015年6月8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煤礦安全監察員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煤礦安全監察員管理辦法》等五部煤礦安全規章的決定管理辦法》等五部煤礦安全規章的決定為貫徹實施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維護法製統一,推進依法治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煤礦安全方麵的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對《煤礦安全監察員管理辦法》等五部規章予以修改:一、對《煤礦安全監察員管理辦法》作出修改一、對《煤礦安全監察員管理辦法》作出修改(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和規範煤礦安全監察員管理工作,保障煤礦安全監察員依法行政,根據《公務員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按幹部管理權限對煤礦安全監察員實行分級管理。”(三)將第五條修改為:“煤礦安全監察員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考核,並頒發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四)將第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參與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以及對建設單位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五)將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修改為:“發現事故隱患或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不依法及時處理或報告的。”二、對《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作出修改二、對《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作出修改(一)將第二條、第三條中的“辦事處”修改為“分局”。(二)將第五條中的“煤礦安全監察員證件”修改為“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件”。(三)將第七條修改為:“煤礦或者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對煤礦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二)煤礦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三)煤礦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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