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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82號令強化煤礦瓦斯防治十條規定(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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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82號令強化煤礦瓦斯防治十條規定(已廢止)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2號《強化煤礦瓦斯防治十條規定》已經2015年7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長楊棟梁2015年7月9日強化煤礦瓦斯防治十條規定強化煤礦瓦斯防治十條規定第一條必須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標管理製度。瓦斯超限必須停電撤人、分析原因、停產整改、追究責任。第二條必須完善瓦斯防治責任製。煤礦主要負責人負總責,確保瓦斯防治機構、人員、計劃、措施、資金五落實。第三條必須嚴格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煤礦對鑒定資料的真實性負責,鑒定單位對鑒定結果負責。突出礦井必須測定瓦斯含量、瓦斯壓力和抽采半徑等基礎參數,試驗考察確定突出敏感指標和臨界值。第四條必須製定瓦斯防治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實行“一礦一策”、“一麵一策”,做到先抽後掘、先抽後采、抽采達標,確保抽掘采平衡。第五條高瓦斯和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專業化瓦斯防治隊伍。通風係統調整、突出煤層揭煤、火區密閉和啟封時,礦領導必須現場指揮。第六條必須建立通風瓦斯分析製度,發現風流和瓦斯異常變化,必須排查隱患、采取措施。第七條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麵永久瓦斯抽采係統。新建突出礦井必須進行地麵鑽井預抽,做到先抽後建。必須落實以地麵鑽井預抽、保護層開采、岩巷穿層鑽孔預抽為主的區域治理措施。第八條必須確保安全監控係統運行可靠,其顯示和控製終端必須設在礦調度室,並與上級公司或負責煤礦安全監管的部門聯網。安全監控係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必須停產整改。第九條必須通風可靠、風量充足。通風或抽采能力不能滿足要求的,必須降低產量、核減生產能力。第十條必須嚴格執行爆破管理、電氣設備管理和防滅火管理製度,防範爆破、電氣失爆和煤層自燃等引發瓦斯煤塵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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