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煤安監調查(2018)85號-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中馬村礦“5·14”較大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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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煤安監調查(2018)85號-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中馬村礦“5·14”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處理的意見(1)河讎礦安M察局文件豫煤安監調查〔2018〕85號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中馬村礦“5•14”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處理的意見焦作市人民政府、河南能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2018年5月14日11時S3分,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中馬村礦(以下簡稱中馬村礦)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77.28t,突出瓦斯量5961m3,造成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72.28萬元。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規定,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豫北監察分局於2018年5月16日會同焦作市監察委員會、公安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1-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總工會成立了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中馬村礦“5•14”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同時聘請專家組,對這起事故進行了調查。我局對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豫北監察分局報來的《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豫北監察分局關於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中馬村礦“5•14”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請示》(豫北煤安監〔2018〕48號)進行了研究,對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如下:一、事故調查工作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二、原則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質的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三、同意事故調查組的事故責任劃分和處理建議。對有關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如下:(一)吳文斌,中共黨員,中馬村礦通風區副區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撤職處分,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二)張克海,中共黨員,中馬村礦掘一隊黨支部書記。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三)原世騰,中共黨員,中馬村礦抽采隊副隊長(主持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四)王超,中共黨員,中馬村礦掘一隊隊長。對事故的發一2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記過處分。(五)常海嘯,中共預備黨員,中馬村礦防突科科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降級處分,建議延長黨員預備期一年。(六)翟中超,中共黨員,中馬村礦安監科科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記過處分。(七)趙新傑,中共黨員,中馬村礦副總工程師。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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