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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令國務院令[2005]第450號《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已經2005年11月16日國務院第1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總理溫家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迅速控製、撲滅重大動物疫情,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保護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製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別重大動物疫情。第三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應當堅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方針,及時發現,快速反應,嚴格處理,減少損失。第四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逐級建立責任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製、撲滅等應急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工作。第五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應當及時收集境外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加強進出境動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防止動物疫病傳入和傳出。獸醫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通報國內重大動物疫情。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開展重大動物疫情監測、預防、應急處理等有關技術的科學研究和國際交流與合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參加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對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控告。第二章應急準備第九條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製定全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並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製定實施方案,報國務院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行政區域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製定實施方案。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及其實施方案應當根據疫情的發展變化和實施情況,及時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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