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安監總煤裝〔2011〕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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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安監總煤裝〔2011〕163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的通知關於印發《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1〕163號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為進一步推進煤礦瓦斯先抽後采、綜合治理,強化和規範煤礦瓦斯抽采,實現煤礦瓦斯抽采達標,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製定了《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實現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規、規程,製定本規定。第二條煤礦瓦斯抽采以及對煤礦瓦斯抽采達標工作的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按照本規定應當進行瓦斯抽采的煤層必須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達到標準要求後方可安排采掘作業。第四條煤礦瓦斯抽采應當堅持“應抽盡抽、多措並舉、抽掘采平衡”的原則。瓦斯抽采係統應當確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設施完備、計量準確;瓦斯抽采管理應當確保機構健全、製度完善、執行到位、監督有效。煤礦應當加強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製向大氣排放瓦斯。第五條應當抽采瓦斯的煤礦企業應當落實瓦斯抽采主體責任,推進瓦斯抽采達標工作。第六條各級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各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轄區內煤礦瓦斯抽采達標工作實施監管監察,對瓦斯抽采未達標的礦井根據本規定要求實施處罰。第二章第二章一般規定一般規定第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進行瓦斯抽采,並實現抽采達標:(一)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二)一個采煤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或者一個掘進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的;(三)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或等於40m3/min的;(四)礦井年產量為1.0~1.5Mt,其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0m3/min的;(五)礦井年產量為0.6~1.0Mt,其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25m3/min的;(六)礦井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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