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1995-01-0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製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製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製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第五條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製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係,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第六條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第七條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第八條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第九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第二章第二章促進就業促進就業第十條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國家支持勞動者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第十二條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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