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08 國家能源局關於建立煤礦生產能力登記和公告製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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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8 國家能源局關於建立煤礦生產能力登記和公告製度的通知國能煤炭[2013]476號國家能源局關於建立煤礦生產能力登記和公告製度的通知國家能源局關於建立煤礦生產能力登記和公告製度的通知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企業: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3〕104號),進一步加強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規範煤礦生產行為,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現將建立煤礦產能登記及公告製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煤礦生產能力管理檔案一、建立健全煤礦生產能力管理檔案各產煤省(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所有煤礦生產能力進行統一建檔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煤礦生產能力及隸屬企業名稱、所在地區、開拓方式、井口坐標、采煤工藝、瓦斯等級、水文地質條件、自然發火類型、煤塵爆炸危險性指數等相關信息。煤礦生產能力及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中央管理企業所屬煤礦生產能力登記信息,同時抄報國家能源局。二、規範煤礦生產能力登記和更新程序二、規範煤礦生產能力登記和更新程序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資源整合等建設煤礦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竣工驗收部門應對煤礦生產能力進行確認,並在竣工驗收鑒定書中予以明確。生產煤礦生產能力發生變化的,以批準的能力作為煤礦生產能力登記依據。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依據竣工驗收鑒定書或批準的生產能力,及時建立煤礦生產能力管理檔案或更新原登記信息。三、及時公開煤礦生產能力三、及時公開煤礦生產能力煤礦生產能力相關信息應及時通過政府網站或相關媒體向社會公布。中央管理企業所屬煤礦生產能力情況由國家能源局負責公布;其餘煤礦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公布,並定期將公布情況報告國家能源局。登記公布的煤礦生產能力是實施煤礦生產能力管理的基本依據。四、提高煤礦產能登記工作效率四、提高煤礦產能登記工作效率建設煤礦竣工驗收後和生產煤礦能力發生變化,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生產能力等相關信息的登記或更新及公布工作。對公布信息缺漏或有誤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充登記或勘誤。五、嚴格依據登記生產能力組織生產五、嚴格依據登記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煤礦應當依據登記公布的生產能力,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產計劃,合理組織生產。任何部門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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