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9關於開展災害嚴重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15〕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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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9關於開展災害嚴重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15〕98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開展國家能源局關於開展災害嚴重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災害嚴重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15〕98號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精神,防止煤礦超安全保障能力生產引發事故,進一步控製不安全生產,促進煤炭行業脫困,定於2015年10月至12月,在全國開展災害嚴重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核定範圍全國所有煤與瓦斯突出煤礦、衝擊地壓煤礦(不包括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停產、列入關閉範圍的煤礦,以下簡稱“兩類”煤礦)。二、核定原則(一)隻減不增。堅決核減“兩類”煤礦不具備安全保障能力的產能,原有產能隻能核減、不得核增。在完成“兩類”煤礦產能核定前,除小煤礦機械化改造外,其他煤礦暫不進行產能核增工作。(二)集中從快。規範核定程序,堅持“隨報隨審”、“隨審隨批”,從快辦理,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產能核定工作。(三)分工負責。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和核定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14〕61號)規定的職責分工,統籌安排、密切協作,做好產能核定工作。三、進度安排(一)2015年10月30日前,各產煤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確定轄區內“兩類”煤礦名單(格式見附件),明確產能核定工作程序,列出時間表;有關中央企業製定產能核定工作方案。(二)2015年12月前,完成“兩類”煤礦產能核定工作。(三)有關煤礦企業要在產能核定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並報送產能核定情況總結報告。四、參數確定依據安監總煤行〔2014〕61號文件規定確定參數。沒有明確依據的,一律按照產能從低原則確定參數。(一)對煤與瓦斯突出煤礦,重點核定瓦斯抽采達標能力,確保采、掘、抽平衡。在審查礦井瓦斯抽采係統、實際抽采瓦斯量等環節時,礦井總回風巷瓦斯濃度必須按實測濃度取值,不得直接選用允許上限值;依據瓦斯抽采泵站能力核定產能時,必須現場考察抽采係統實際工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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