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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8cbdd96f-2835-4929-8116-df2020d86169-1-魯煤監辦安監〔2014〕24號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監察執法檢查手冊(試行)》的通知機關各處室、各監察分局:為進一步促進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規範化、程序化、標準化,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製訂了《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監察執法檢查手冊(試行)》,現予印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
<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檢查表(試行)>
的通知》(魯煤監安監〔2013〕64號)同時廢止。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文件-2-各處室、監察分局在執行過程中對發現或遇到的問題,及時集中彙總後報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監察處。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2014年4月4日-3-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監察執法檢查手冊表1:采煤工程類表1:采煤工程類檢查單位:年月日序號檢查內容及方法監察依據及處罰標準檢查處理情況序號檢查內容及方法監察依據及處罰標準檢查處理情況一檢查內容:檢查內容:1.超層越界開采;2.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3.開采保安煤柱;4.采用淘汰采煤工藝;5.采區通風係統不完整組織回采;6.采區排水係統不完整組織回采。檢查方法:檢查方法:檢查采掘工程平麵圖、通風係統圖、采區設計及批複,現場檢查。1.核實采礦活動範圍是否與采礦許可證載明的礦井範圍、開采層位、深度相符,是否存在超層越界、開采保安煤柱等情況;2.核實是否有危及鄰礦安全的施工(在邊界附近采掘未及時告知相鄰煤礦);3.核實是否采用巷道式采煤、是否采用木支護采煤等淘汰的采煤工藝;4.核實是否有采區通風係統、排水係統監察依據:監察依據:1.《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五)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可靠的;(七)超層越界開采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2.《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一十三條“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麵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係統後,方可回采。”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三款“嚴禁在各類防隔水煤(岩)柱中進行采掘活動。”實施基準:實施基準:1.存在《檢查內容》第1項違法違規行為的,按《山東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基準》
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檢查表(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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