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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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第1頁共25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煤礦井下緊急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安監總煤裝〔安監總煤裝〔20112011〕1515號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規範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工作,充分發揮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在安全避險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製定了《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所有井工煤礦應按照規定要求建設完善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並符合“係統可靠、設施完善、管理到位、運轉有效”的要求。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央企業所屬煤礦和國有重點煤礦中的高瓦斯、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要完成緊急避險係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礦要完成緊急避險係統的建設完善工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2頁共25頁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煤礦井下緊急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一、總一、總則1.為促進和規範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的建設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製定本規定。2.本規定適用於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的設計、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並作為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使用、管理等實施監督檢查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監察的依據。3.煤礦企業是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緊急避險係統的建設、使用和維護管理工作。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監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所駐轄區內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的建設、使用、管理等實施監察。二、緊急避險係統二、緊急避險係統4.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是指在煤礦井下發生緊急情況下,為遇險人員安全避險提供生命保障的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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