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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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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號第十三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製。”二、將第四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三、將第七條修改為:“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麵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製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製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四、將第八條修改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製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製,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五、將第九條修改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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