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 建設完善基本規範(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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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 建設完善基本規範(試行)-3-煤礦井下安全避險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基本建設完善基本規範(試行)規範(試行)一、總則1.為規範和促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的建設完善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安全規程》和相關標準,製定本規範。2.本規範適用於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的建設完善及檢查驗收工作。3.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以下簡稱“六大係統”)是指監測監控係統、人員定位係統、緊急避險係統、壓風自救係統、供水施救係統和通信聯絡係統。所有井工煤礦必須按規定建設完善“六大係統”,達到“係統可靠、設施完善、管理到位、運轉有效”的要求。4.煤礦企業是建設完善“六大係統”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建設完善“六大係統”的第一責任人。煤礦企業要落實建設完善“六大係統”分管負責人和具體分管部門,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工作製度,組織做好“六大係統”的建設完善工作。5.地方各級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作的日常監管。駐地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轄區內“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工作的監察執法。-4-二、監測監控係統基本要求6.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監測監控係統,實現對煤礦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濃度、溫度、風速等的動態監控。7.煤礦安裝的監測監控係統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係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監測監控係統各配套設備應與安全標誌證書中所列產品一致。8.甲烷、饋電、設備開停、風壓、風速、一氧化碳、煙霧、溫度、風門、風筒等傳感器的安裝數量、地點和位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要求。監測監控係統地麵中心站要裝備2套主機,1套使用、1套備用,確保係統24小時不間斷運行。9.煤礦企業應按規定對傳感器定期調校,保證監測數據準確可靠。10.監測監控係統在瓦斯超限後應能迅速自動切斷被控設備的電源,並保持閉鎖狀態。11.監測監控係統地麵中心站執行24小時值班製度,值班人員應在礦井調度室或地麵中心站,以確保及時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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