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電煤業集團有限公司煤礦井下探放水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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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電煤業集團有限公司煤礦井下探放水管理辦法(試行)1華電煤業集團有限公司煤礦井下探放水管華電煤業集團有限公司煤礦井下探放水管理辦法(試行)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公司係統煤礦企業探放水管理工作,提升防治水工作水平,遏製各類水害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煤礦地質工作規定》、《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範》等煤礦防治水規章製度,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探放水工作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探後采原則,綜合運用物探、鑽探、化探等探查手段,查清采掘區域水文地質條件。第三條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係統各區域煤炭分公司及直管和專業化管理煤礦企業(基建煤礦、生產煤礦)探放水工作。第四條第四條各煤礦企業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企業(礦井)實際情況,製定實施細則。第二章第二章組織與職責組織與職責第五條第五條華電煤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技術部為探放水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係統煤炭企業探放水技術指導工作,公司安全監察局負責檢查煤礦企業落實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檢查督導煤炭企業探放水人才隊伍建設和培訓工作,公司機電管理部負責督導探放水設備、儀器配備工作。煤礦企業對探放水工作負2主體責任,負責探放水技術管理、現場安全管理、現場驗收及評估等工作。第六條第六條煤炭企業必須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配備探放水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專用探放水設備。第七條第七條原則上采掘工作麵日常超前探放水工作應由煤礦企業探放水隊伍負責施工。但根據生產管理實際情況,確需采掘外包隊伍配合進行超前探放水的,煤炭企業要將外包隊伍探放水工作納入礦統一管理,探放水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物探人員、化探人員、班組長由煤炭企業相關人員擔任,探放水工可由外包隊伍取得探放水特種作業資格證人員擔任。第三章第三章探放水隊伍探放水隊伍第八條第八條探放水隊伍要接受煤礦企業地測防治水部門領導,必須明確1名隊長,並配置專業技術人員、物探、化探人員,每台鑽機設置機長1名負責施工組織管理和安全工作,配備電工1名,鑽工配置必須滿足礦井探放水要求。第九條第九條探放水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由受過正規院校地質、水文地質或相關專業教育培訓,具有從事礦井地質、水文地質、井下鑽探等工作經驗的人員承擔。第十條第十條探放水工必須按照《煤礦探放水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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