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煤礦回采率管理暫行規定(發改委2012第1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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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煤礦回采率管理暫行規定(發改委2012第17號令)1生產煤礦回采率管理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第一條第一條為合理開發和保護煤炭資源,提高煤炭資源回采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條第二條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煤炭生產的煤礦企業。第三條第三條第三條第三條煤礦企業應當執行煤炭開采相關規定,遵循合理開采程序,加強煤炭資源管理,達到本規定要求的煤炭資源回采率。第四條第四條第四條第四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生產煤礦回采率負第一責任人責任,總工程師負技術責任。第五條第五條第五條第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生產煤礦回采率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煤礦回采率的監督管理。第六條第六條第六條第六條煤礦設計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采區設計回采率不得低於本規定的要求。第二章回采率標準第七條第七條第七條第七條生產煤礦回采率的確定應當堅持安全效益、分類指導的原則,煤礦企業必須合理開采煤炭資源。第八條第八條第八條第八條煤礦企業必須開采井田範圍內的可采煤層。可采煤層的標準如下表:2煉焦用煤長焰\不粘\粘\貧煤無煙煤褐煤最低可采厚度(m)井工開采煤層傾角<25°0.70.80.81.525°~45°0.60.70.71.4>45°0.50.60.61.3露天開采1.0最高可采灰分Ad(%)40最低可采發熱量Qnet,d(MJ/kg)-17.022.115.7缺煤地區可采煤層標準,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製定。第九條第九條第九條第九條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層,經具有相關資質單位論證並報請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不采或者暫時不采:(一)具有重大災害威脅的(水、火、衝擊地壓、煤與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質構造影響嚴重、岩漿侵蝕破壞嚴重、不穩定煤層局部達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塊段,開采其他煤層又不會造成破壞的;(三)受其他煤礦、煤層開采影響,無法安全開采或者開采極為困難的。第十條第十條第十條第十條生產煤礦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區回采率。采區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計算:煤種標準目項3采區采出煤量是指采區內所有工作麵采出煤量與掘進煤量之和。采區動用儲量是指采區采出煤量與損失煤量之和。第十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井工煤礦采區回采率標準:煤層厚度考核指標≤1.3m≥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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