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關於印發《井下燒焊作業的剛性規定》的通知-1-淮礦安〔2015〕365號關於印發《關於印發《井下燒焊作業井下燒焊作業的剛性規定》的通知的剛性規定》的通知各礦、工程建設公司:現將《井下燒焊作業的剛性規定》予以印發,請嚴格貫徹執行。具體內容如下:一、井下電焊、氣焊、噴燈焊接和氣割等工作(以下簡稱燒焊)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嚴禁無計劃、無安全技術措施進行燒焊作業。二、礦井進風井筒、井口房、主要進風大巷、井底車場範圍內主要硐室等地點確需燒焊作業時,要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經礦總工程師組織會審、礦長批準後方可實施。三、燒焊作業現場必須有副處以上礦領導跟班指揮,施工單位跟班人員、瓦檢員、安監員全過程檢查、監督;燒焊工應由受過專門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擔任,並嚴格執行本工種的操作規程。四、突出礦井進風井筒、井口房、礦井主要進風大巷、井底-2-車場範圍內主要硐室內進行燒焊作業時必須停止全礦井掘進、回采、鑽孔施工、巷道修複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礦長或總工程師負責落實,礦安監處長負責監督。五、除進風井筒、井口房、礦井主要進風大巷、井底車場範圍內主要硐室外,井下嚴禁燒焊作業。六、距煤層法距小於20m的正在施工的立井井筒內,嚴禁燒焊作業。七、射釘槍、風動盤鋸等產生明火的設備、裝置的使用、管理,按照井下燒焊作業規定執行。八、井下私自燒焊作業的,不論幹部或職工一律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規程、措施落實不到位的一律按嚴重“三違”論處。2015年11月30日抄送:集團領導,機關處室。集團公司辦公室2015年11月3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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