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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強化小煤柱沿空巷道安全管理剛性規定的通知-1-淮礦生〔2016〕335號關於印發強化小煤柱沿空巷道安全管理剛性規定的通知關於印發強化小煤柱沿空巷道安全管理剛性規定的通知各礦、工程建設公司:現將強化小煤柱沿空巷道安全管理剛性規定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第一條第一條采煤工作麵設計時,必須提前查清相鄰工作麵采空區氣體、積水、老硐等情況,明確隔離煤柱尺寸。責任人:總工程師。第二條第二條自燃、易自燃煤層隔離煤柱尺寸原則上按3-5m留設。確需留設5m以上的,必須提高巷道支護等級,采取優化支護參數、聯合支護、注漿加固、增設錨索梁等措施提高支護強度。責任人:總工程師。第三條第三條沿空巷道支護以“錨網索”為主,複雜條件采取“錨網索+架棚”聯合支護。責任人:總工程師。第四條第四條嚴禁在工作麵回采範圍外側設置硐室。對相鄰工作麵掘進無影響,確需施工的,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並及時準-2-確填繪采掘工程平麵圖。責任人:總工程師。第五條第五條自燃、易自燃煤層沿空掘巷采空區一側頂板和巷幫必須采取噴漿、注漿堵漏措施。責任人:總工程師、掘進礦長。第六條第六條自燃、易自燃煤層回采期間,沿空側頂幫因受壓變形破壞的,必須采取補噴漿、補注漿措施,不得擅自向小煤柱側撕幫,確需撕幫的必須二次噴漿、注漿,並設點監測采空區自燃發火情況。責任人:總工程師、采煤礦長。第七條沿空巷道施工前必須編製防治瓦斯、自然發火、老空水、誤透老硐等措施,並超前探查治理,治理不到位,不得掘進。責任人:總工程師、掘進礦長。第八條嚴格按“誰使用、誰負責”原則,加強沿空巷道監測、巡查、維護,維護不到位的給予掛牌處理。責任人:安監處長。第九條未按以上規定執行,給予責任人1000-2000元罰款,並按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問責處理。2016年11月28日-3-抄送:公司有關領導,機關相關部門,技術中心(煤炭災害防治院)。集團公司辦公室2016年11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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