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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企〔2012〕16號 包含附件共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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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企〔2012〕16號 包含附件共20頁關於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關於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2〕1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理企業: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製,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決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製定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附件: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附件: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製,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製造、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第四條第四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煤炭生產是指煤炭資源開采作業有關活動。非煤礦山開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氣、煤層氣(地麵開采)、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作業和生產、選礦、閉坑及尾礦庫運行、閉庫等有關活動。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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