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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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範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危大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範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製定。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補充本地區危大工程範圍。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第六條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並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條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第三章專項施工方案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製專項施工方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製。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可以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製。第十一條專項施工方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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