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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的通知煤安監技裝﹝《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的通知煤安監技裝﹝2018﹞8號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已經2018年4月16日國家煤礦安監局第1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落實。原煤炭工業部發布的《衝擊地壓煤層安全開采暫行規定》((87)煤生字第337號)和《衝擊地壓預測和防治試行規範》(1987)同時廢止。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18年5月2日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煤礦衝擊地壓防治工作,有效預防衝擊地壓事故,保障煤礦職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製定《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二條煤礦企業(煤礦)和相關單位的衝擊地壓防治工作,適用本細則。第三條煤礦企業(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製人)是衝擊地壓防治的第一責任人,對防治工作全麵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衝擊地壓防治工作負責;煤礦企業(煤礦)總工程師是衝擊地壓防治的技術負責人,對防治技術工作負責。第四條衝擊地壓防治費用必須列入煤礦企業(煤礦)年度安全費用計劃,滿足衝擊地壓防治工作需要。第五條衝擊地壓礦井必須編製衝擊地壓事故應急預案,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第六條衝擊地壓礦井必須建立衝擊地壓防治安全技術管理製度、防治崗位安全責任製度、防治培訓製度、事故報告製度等工作規範。第七條鼓勵煤礦企業(煤礦)和科研單位開展衝擊地壓防治研究與科技攻關,研發、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提高衝擊地壓防治水平。第二章一般規定第八條衝擊地壓是指煤礦井巷或工作麵周圍煤(岩)體由於彈性變形能的瞬時釋放而產生的突然、劇烈破壞的動力現象,常伴有煤(岩)體瞬間位移、拋出、巨響及氣浪等。衝擊地壓可按照煤(岩)體彈性能釋放的主體、載荷類型等進行分類,對不同的衝擊地壓類型采取針對性的防治措施,實現分類防治。第九條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衝擊地壓現象的煤層,或者經鑒定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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