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令〔2019〕325號山東省煤礦衝擊地壓防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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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2019〕325號山東省煤礦衝擊地壓防治辦法第325號«山東省煤礦衝擊地壓防治辦法»已經2019年7月2日省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省長2019年7月16日—1—山東省人民政府令山東省人民政府令山東省煤礦衝擊地壓防治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煤礦衝擊地壓防治工作,有效防範衝擊地壓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煤礦衝擊地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煤礦衝擊地壓,是指煤礦井巷或者工作麵周圍煤(岩)體由於彈性變形能的瞬時釋放而產生的突然、劇烈破壞的動力現象.煤礦衝擊地壓按照衝擊危險性評價結論分為:無衝擊地壓危險、弱衝擊地壓危險、中等衝擊地壓危險和強衝擊地壓危險4個等級.第四條煤礦衝擊地壓防治工作應當堅持區域先行、局部跟進、分區管理、分類防治的原則,實行源頭防範、分級設防、監測預警、智能開采,提升綜合防治能力.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煤礦衝擊地壓防治工—2—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煤礦衝擊地壓防治工作協調機製,及時協調、解決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衝擊地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轄區內煤礦衝擊地壓防治的監察工作.發展改革、科技、財政、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地震、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煤礦衝擊地壓防治的有關工作.第七條煤礦是衝擊地壓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嚴格按照國家煤礦衝擊地壓防治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做好煤礦衝擊地壓防治工作.第二章一般規定第八條有衝擊地壓煤層的礦井為衝擊地壓礦井.開采厚煤層且采深超過800米的礦井,應當按照衝擊地壓礦井的相關要求進行管理.第九條有嚴重衝擊地壓煤層的礦井為嚴重衝擊地壓礦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區,應當按照嚴重衝擊地壓礦井相關要求進行管理:(一)采深超過800米且發生過強烈震動、瞬間底(幫)鼓、—3—煤岩彈射等動力現象的;(二)采深超過1000米且煤層具有衝擊傾向性的;(三)具有強衝擊地壓危險的;(四)采掘工作麵具有強衝擊地壓危險的.第十條衝擊地壓礦井開采深度不得超過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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