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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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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與處罰標準(專家解讀)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與處罰依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與處罰依據主講:講:XXX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6號《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已經2005年8月31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總理溫家寶二○○五年九月三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已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長楊煥寧2015年12月3日國務院446號令第八條規定煤礦的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並有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處理預案。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隱患:(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二)瓦斯超限作業;(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係統和監控係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五)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可靠;(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層越界開采;(八)有衝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十一)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係統;(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麵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十四)煤礦改製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製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一、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5號《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以下簡稱安監總局85號令)第四條“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礦井全年原煤產量超過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110%的,或者礦井月產量超過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10%的;(二)礦井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於有關標準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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