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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監總煤調[2007]95號關於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煤炭局(辦)、監察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國土資源廳(局)、總工會,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為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工作,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遏製重特大事故,實現安全生產狀況逐步好轉,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國務院關於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5〕1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提出以下指導意見。一、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重要性、指導原則和目標(一)指導對象與範圍1.本指導意見所指的小煤礦是年生產能力30萬噸及以下的煤礦,包括基建、技改、資源整合及正常生產的各類礦井。年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上的煤礦、國有重點煤礦企業中的小煤礦和其他國有小煤礦,可參照《關於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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