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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文書製作模板煤安監監察〔2018〕35號附件2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文書製作規範執法文書製作規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規範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提高執法文書製作質量和水平,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監察執法工作實際,製定本規範。第二條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監察執法文書的製作。第三條第三條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文書必須使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印發的樣式。第四條第四條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文書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到事實清楚、格式統一、內容完整、用語規範,適用法律法規準確。正確使用專業術語和法定計量單位進行表述,除編號、數量和時間等采用阿拉伯數字外,其它數據應當使用漢字進行書寫。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條第五條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應當正確選擇和使用執法文書。執法文書由具有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資格的煤礦安全監察員負責製作。第六條第六條執法文書製作采用國際標準A4型紙張打印,做到字跡清楚、語言規範、頁麵整潔、標點符號正確。文書編號使用四號宋體字,文書正文在預先設置欄目或空白處填寫,一般用小四號仿宋體字,特殊情況可選擇合適的字號。第七條第七條執法文書應按照樣式格式進行統一編號。采用“A煤安監B+C〔年份〕D號”的編號方式。編寫說明:1.A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範簡稱。2.B指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內設處室或監察分局(站)的規範簡稱。3.C指執法文書名稱的規範簡稱。其中:現場處理決定書簡稱為“處”;撤出作業人員命令書簡稱為“撤”;抽樣取證通知書簡稱為“抽”;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簡稱為“先保”;先行登記保存證據處理決定書簡稱為“先保處”;查封(扣押)決定書簡稱為“查(扣)”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簡稱為“解查(扣)”;停供電(停供民用爆炸物品)通知書簡稱為“停”;解除停供電(停供民用爆炸物品)通知書簡稱為“解停”;複查意見書簡稱為“複”;立案決定書簡稱為“立”;行政處罰告知書簡稱為“告”;聽證通知書簡稱為“聽”;不予受理聽證申請通知書簡稱為“聽不受”;行政處罰決定書簡稱為“罰”;送達收執簡稱為“送”;行政決定履行催告書簡稱為“催”;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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