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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征求意見稿)》印-1-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征求意見稿)原規定征求意見稿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煤與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預防煤礦突出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強煤與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預防煤礦突出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製定本細則。第二條煤礦企業(礦井)、有關單位的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的防治工作,適用本規定。現行煤礦安全規程、規範、標準、規定等有關突出防治的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二條煤礦企業(礦井)、有關單位的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的防治工作,適用本細則。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突出煤層,是指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突出的煤層或者經鑒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本規定所稱突出礦井,是指在礦井的開拓、生產範圍內有突出煤層的礦井。第三條突出煤層是指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突出的或者經鑒定、認定為、認定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突出礦井是指在礦井開拓、生產範圍內有突出煤層的礦井。第四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突出礦井的礦長是本單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製度和各級崗位責任製。第四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是本單位防治突出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製度和各級崗位責任製。-2-突出礦井應建立防突預警機製,進行分級預警。突出礦井應建立防突預警機製,進行分級預警。第五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根據突出礦井的實際狀況和條件,製定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一)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二)區域防突措施;(三)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四)區域驗證。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一)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二)工作麵防突措施;(三)工作麵措施效果檢驗;(四)安全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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