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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發布、2002年11月1日實施)2.本法規已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8月27日發布、2009年8月27日實施)修改3.本法規已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的決定》(2014年8月31日發布、2014年12月1日實施)修改目錄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三章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1]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製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製。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麵的義務。第七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麵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製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製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第八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製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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