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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整體托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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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整體托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煤礦整體托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為有效防範和遏製煤礦重特大事故,規範煤礦托管管理工作,切實加強托管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證照齊全、合法有效的生產礦井.第三條煤礦托管必須采取整體托管方式,不得違規將采掘工作麵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作為獨立工程對外承包.整體托管應涵蓋所有井下生產係統和地麵調度室、安全監控室、提升機房、變電所、通風機房、壓風機房、瓦斯抽放泵站等為煤炭生產直接服務的地麵生產係統,以及所有生產活動.第四條承托方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法人資格,營業執照合法有效;(二)大型國有煤炭企業或具有煤礦生產專業運營管理經驗且上一年度所托管煤礦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三)具有滿足需要的煤礦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熟練的員工隊伍;(四)無處於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期限內的失信行為;(五)承托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煤層容易自燃、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衝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礦井的,承托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災害類型礦井安全管理經驗、技術水平和良好業績.第五條委托方對托管煤礦負有保證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配備滿足監督檢查需要的人員,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製人或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一次牽頭並組織相關人員對托管煤礦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重大災害治理、采掘部署等實施監督檢查,每半年至少審查一次采區設計執行情況,並深入井下督促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委托方必須保證安全投入所需的資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將井下工程違規承包給第三方,及時向承托方傳達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製度及主管部門各項要求.委托方有上級企業的,上級企業要將托管煤礦納入安全管理範圍,實施監督檢查.第六條承托方對托管煤礦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全麵負責生產、安全、技術等各項工作,並確保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托管煤礦礦長為托管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嚴禁再次轉包,嚴禁違規將采掘工作麵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作為獨立工程對外承包.承托方及其上級企業要把托管煤礦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對托管煤礦進行安全管理和監督.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承托方要第一時間報告有關部門和委托方,根據事故調查情況,依法追究承托方及上級企業相關人員責任.第七條委托方和承托方要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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