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9、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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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規章9、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第一條為了規範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工作,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用人單位(煤礦除外)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煤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另行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第四條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的原則。中央企業、省屬企業及其所屬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項目,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項目,向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第五條用人單位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和下列文件、資料:(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分布情況以及接觸人數;(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第六條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同時采取電子數據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用人單位應當首先通過“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係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同時將《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加蓋公章並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連同有關文件、資料一並上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文件、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第七條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丌得收取仸何費用。第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二)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三)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四)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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