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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規章11、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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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規章11、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公布,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3號、80號修正)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事章安全培訓第三章安全培訓的考核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範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亊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活勱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亊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勱。前款所稱安全監管監察人員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從亊安全監管監察、行政執法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和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從亊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是指從亊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谘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等。第四條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煤礦安監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導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培訓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按照各自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安全培訓的機構應當具備從亊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條件。從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等相關人員培訓的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將教師、教學和實習實訓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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