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職業病危害防治方針,加強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明確我礦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及從業人員的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保障員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和健康,特製定本製度。任人,對我礦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麵負責;各分管副礦長對行政第一負責人負第二條第二條礦長是職業病危害防治第一責責,對所管轄業務及分管部門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各職能部門及基層單位對所分管部室、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負責。第三條第三條建立以礦長為第一負責人全麵負責,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委員會,實行全係統、全過程、全部門、全員的“四全”管理原則。第四條第四條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職業病危害防治”的原則,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中,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第五條第五條職業病危害防治人人有責,全體員工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職業病危害防治職責。第二章第二章職業病危害防治領導機構職業病危害防職業病危害防治領導機構職業病危害防治職責治職責第六條第六條職業病危害防治領導機構是礦職業病危害防治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及時研究解決職業病危害防治方麵的重大問題,做出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重大決策。第七條第七條負責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規程、規定等。第八條第八條監督製定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製度和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劃與實施方案,部署年度或近期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重點。第九條第九條監督檢查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劃與實施方案及責任製等規章製度的貫徹執行情況。第十條第十條對生產過程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防治重大問題及重大事故隱患進行分析討論,確定治理方案。第十一條第十一條監督檢查職業病危害防治設備、設施、儀器等用品的配置及使用情況。監督從業人員個體防護用品佩戴、使用情況。第十二條第十二條監督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的提取和使用情況。第十三條第十三條負責督促、指導購置使用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設備、設施、儀器、儀表、防護用品;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認真履行“三同時”規定。第十四條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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