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2016版煤礦安全規程1第一編總則.2第二編地質保障.5第三編井工煤礦.7第一章礦井建設...8第二章開采.17第二章通風、瓦斯和煤塵爆炸防治29第四章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40第五章衝擊地壓防治.46第六章防滅火.50第七章防治水.56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63第九章運輸、提升和空氣壓縮機71第十章電氣..91第十一章監控與通信..101第四編露天煤礦.106第五編職業病危害防治...127第五編職業病危害防治..128第一章職業病危害管理..128第二章粉塵防治129第三章熱害防治131第四章噪聲防治132第五章有害氣體防治..133第六章職業健康監護..134第六編應急救援...135第六編應急救援..136第一章一般規定...136第二章安全避險...138第三章救援隊伍139第四章救援裝備與設施..140第五章救援指揮..141第六章災變處理..142附錄主要名詞解釋..145220162016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編第一編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防止煤礦事故與職業病危害,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製定本規程。第二條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第三條第三條煤炭生產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製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活動。第四條第四條從事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企業(以下統稱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製度,安全檢查製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製度等。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製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並做好記錄。煤礦必須製定本單位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第五條第五條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專門機構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及裝備。第六條第六條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七條第七條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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