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文件6、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四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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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文件6、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四批)的通知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四批)的通知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四批)的通知煤安監技裝〔2018〕39號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要求,為淘汰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後設備和工藝,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預防煤礦事故,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製定了《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四批)》,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附件: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四批)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18年12月28日《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四批)》工藝目錄(第四批)》序號產品名稱禁止使用原因禁止使用範圍、期限替代產品或工藝1JDB電動機綜合保護器采用分立元件製造,沒有保護狀態指示、無保護參數調節(模擬式調節)功能、抗幹擾性能差,且模擬式調節的保護參數整定值與被保護電動機額定電流值不容易匹配新設備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在用設備自發布之日起1年後禁止使用數字式電機綜合保護器2防爆特殊型礦燈本身不能完全滿足防爆安全要求,安全性較低;在瓦斯超限等緊急情況下使用時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441條規定:突出礦井應當采用本安型礦燈自發布之日起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立即禁止使用礦用本安型礦燈3使用電阻調速的防爆特殊型電機車通過轉換觸頭調整串入電阻阻值進行調速,無滅弧裝置,觸頭更換頻繁,運行時消耗大量能量。其中,8噸以上此類防爆特殊型電機車已被列入《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三批)之中自發布之日起禁止新選用、采購,在用設備自發布之日起2年後禁止使用采用變頻或直流斬波調速電機車等4使用電阻調速的架線式工礦電機車通過調整電阻阻值進行調速,消耗大量能量。其中,7噸以上(含7噸)架線式工礦電機車已被列入《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三批)之中自發布之日起禁止新選用、采購,在用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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