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雲南省避難硐室技術要求雲南省煤礦井下避難硐室技術要求(試行)雲南省煤礦井下避難硐室技術要求(試行)一、適用範圍本要求規定了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中的永久和臨時避難硐室(以下簡稱避難硐室)的設計、裝備、管理等要求。本要求適用於雲南省井工煤礦,包括新建和改、擴建礦井。二、編製依據1、《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GB50215—20052、《煤炭工業小型礦井設計規範》GB50399-20063、《煤礦安全規程》2011年版4、《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2009年版5、《礦山救護規程》2009年版6、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井下避難所試點建設基本要求》(煤安監司辦[2010]第9號)7、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0〕146號)8、安監總煤裝[2011]15號,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9、安監總煤裝[2011]33號,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基本規範(試行)10、安監總煤裝[2012]15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三、井下緊急避險設施井下緊急避險設施是指在井下發生災害事故時,為無法及時撤離的遇險人員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閉空間。該設施對外能夠抵禦高溫煙氣,隔絕有毒有害氣體,對內提供氧氣、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氣體,創造生存基本條件,為應急救援創造條件、贏得時間。緊急避險設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難硐室、臨時避難硐室、可移動式救生艙。永久避難硐室是指設置在井底車場、水平大巷、采區(盤區)避災路線上,具有緊急避險功能的井下專用巷道硐室,服務於整個礦井、水平或采區,服務年限一般不低於5年。臨時避難硐室是指設置在采掘區域或采區避災路線上,具有緊急避險功能的井下專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務於采掘工作麵及其附近區域,服務年限一般不大於5年。可移動式救生艙是指可通過牽引、吊裝等方式實現移動,適應井下采掘作業地點變化要求的避險設施。緊急避險設施的建設方案應綜合考慮所服務區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發生的災害類型及特點、人員分布等因素。優先建設避難硐室。四、基本要求1、礦井在井底車場、水平大巷、采區(盤區)避災路線上合適的地點設置永久避難硐室,服務於整個礦井、水平或采區。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建設采區永久避難硐室。設置位置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必須設置在防逆流風門外的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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